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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04-04 浏览次数:22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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