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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
发表时间:2015-07-16 浏览次数:412

上诉期间

(1)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第164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1)当事人向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第166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诉》第166条)

二审审限

(1)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第176条)

在法律实务中,具体还要看法院的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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