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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合同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院发现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又叫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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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格式(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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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二份,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3+2份,即5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如果是律师办理,须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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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 咨询电话:13141233918 再审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更是如此。现将本人的从业经验进行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诉路途上的朋友一些有益的帮助。 一、办公地点、公交。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 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公交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下车乘坐524路在红寺村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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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疑难复杂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 4、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5、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6、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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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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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暂时不执行原判决。经再审作出新判决的,同时撤销原判决;经再审维持原判决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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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再审(申诉)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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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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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情形可以对已发生法律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已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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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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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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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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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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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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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判决。再审判决形式是由案件经过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结决定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无论案件经过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结,均应裁定撤销中止执行的决定和再审的决定,执行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则按一审判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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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当然,如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执行的同时,可以提出申请再审。如确有错误,法院会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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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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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再审法律上有何限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等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3)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负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4)法院在审理中同意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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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内部自身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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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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