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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同等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34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今年4月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23日召开的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目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普遍对电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由于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对电子认证服务业依靠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的同时,由政府部门实施适度监管还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说。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认证机构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此外,除了对机构进行相应处罚,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此,最后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草案中有关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最后通过的法律中有关条款修改为“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扩大电子签名在公用事业中的应用范围。

中国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还研究借鉴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指令以及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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