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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不限于商务活动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506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的电子签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

法律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外单独制定法律。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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