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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证书的使用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安徽省密码管理局、安徽省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省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我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备案登记以及电子认证证书使用和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信息办负责我省电子商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备案登记以及电子证书使用和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省国家保密局负责对电子认证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电子认证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我省各级电子政务系统中,凡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等方面,需建立身份认定、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必须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电子商务系统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不得使用未经我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

第五条 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建立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下列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必须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交换、公文归档等活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活动;

(三)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四)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五)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六)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七)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在我省区域内开展下列电子商务活动,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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