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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和地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377

美国出台了多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1970年的 《公平信用报告法》禁止信用报告机构滥用其掌握的个人信息。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规定,任何教育机构如果未经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或18岁以上学生本人的同意而披露学生的教育记录,将不能获得联邦资金的资助。2000年生效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要求商业网络的经营者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可确认的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2005年美国又通过了一批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等。

法 国

法国曾颁布法令,强调个人信息优先的权利,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集和利用私人资料,其中包括诸如个人姓名、身份、电话、住址等相关信息。根据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特点,2006年,法国将原有相关法令进行了修改、细化,并成立了全国信息管理委员会,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如果利用行业之便掌握了他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隐私信息泄露出去,按照法国刑法可判处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因透露隐私信息对他人声誉或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可最高判5年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款。

香 港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个人资料的搜集须以“合法及公平”方式进行;除非获得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只可按当时所述明的用途”,违反规定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香港设有专门机构监管个人信息使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不受侵犯,确保社会各界切实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 在香港,大多数商家和企业也非常重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无论是促销活动或是电话调查,不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市民在银行、证券公司等开设户口时,也会被告知公司不会通过电话索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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