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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40

一、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尚处于对电子商务征税作准备阶段。

(一)已将电子商务征税付诸实践的举措

1、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比特税、托宾税等)。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1999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aol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1999年4月28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2、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二)正为电子商务征税作准备的做法

1、加强研讨。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都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并让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努力取得共识,减少将来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如澳大利亚税务局于1997年8月发布了“税收与国际互联网”的讨论报告,试图引起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大讨论。oecd已承担起讨论、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职责,1998年10月,oecd召开的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国家政府机构代表、企业代表、国际组织代表参加的5个技术小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

2、完善法规。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修改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尽管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将延长至2003年,但美国财政部早在1998年下半年就公布了一系列有关软件交易划分的国内法规;新西兰等国家在法律上已经认可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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