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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项目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09-02-25 浏览次数:488

    (一)向市文化局提出歌舞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营业性播放、电子游戏机室及综合性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区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审核,然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到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3、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市文化局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二)向区文化站提出卡拉ok厅、音像制品零售及出租、图书报刊零售及出租、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步审核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

 

    3、通过镇(区)级审核后,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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