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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媒体责无旁贷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67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药品广告作为药品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药品销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药品是作用于人体且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商品,必须如实、合法地进行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起到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据不完全统计,药品广告监测显示:2008年1~7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4万多次广告,违法率高达62%;6~7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824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贵阳市2008年对报纸监测广告共1390则,其中药品违法广告1061则,保健品违法广告72则,违法率达81.5%。由此可见,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比率之大,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如同假劣药品一样,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扰乱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违法药品广告的成因

(一)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的刊播和管理。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

(二)广告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违法广告发布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还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不坚决,或者手段偏软,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法律震慑氛围,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对新闻媒体的监管权限比较集中,使本来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对于出现问题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有及时追究法律责任,致使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

(三)受利益驱动,广告发布媒体把关不严

媒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广告尤其是药品类广告成为媒体取得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这也是造成违法广告发布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调研情况来看,药品类广告所占媒体广告收入份额高达40%左右,药品广告成为各类媒体重要的经济来源,排在广告商品之首。广告带来的丰厚利润,使部分媒体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放弃社会责任,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广告审查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从业素质较低,致使审查把关无门,一味地迎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同时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媒体在刊播药品广告时没有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也不核对经过审批的广告内容与所刊播的广告内容的一致性,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违法广告得以蒙混过关,最终出现在大众媒体上,为违法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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