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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如何认定代言虚假广告责任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98

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到今年“两会”,明星代言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都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而我省正在修订中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规定该如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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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负法律责任的条款,虽然仅是短短一句话,却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关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3月24日,我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会议,法制委员会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作了报告,修订后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责任”究竟应该是怎样的责任?

可以说,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之前一直停留在讨论阶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除了食品行业,近年来频出的明星代言问题,如葛优代言亿霖木业涉嫌非法经营、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宣传,最近又爆出知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铁路说唱团团长、法学硕士、国家一级演员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其实是一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裤子,根本没有其吹嘘的治疗作用。

其实名人代言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很普遍。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降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尽管目前我国只是在食品行业立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如何将其执行到位,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说法一“连带责任”是虚假代言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楚建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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