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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91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号

2.案由:确认生身父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xx,男,31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被告:王x,男,28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池坚,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志敏,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26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家清。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王xx原系夫妻,1999年4月生一子周x.2000年3月,王xx 因与邻居沈xx产生纠纷,沈传出周x并非我亲生子,而是王x与王xx所生。为此,在 2000年4月,王x x、周x和我及王x同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鉴定。 过了不久,王x交给我一份司法鉴定书,上写我与周x是亲生父子。后来才得知此鉴定书 是主x伪造的,真实的鉴定结论确认我与周x没有血缘关系,周x系王x、王xx所生。 此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失眠、头晕,在近两个月内体重减轻三十多斤,且听 力也大大下降。2000年8月,我与王x x协议离婚。请求法院确认王x为周x的亲生父 亲,判令被告支付对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 等合计1.9万元,支付本人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 费3 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 x是同事,双方经常接触,王x 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 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春节,王xx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由于王x x与邻居沈x x吵架,沈x x讲孩子不是周x x的,而是我 的。这样,我们四人一同去上海做亲子鉴定,结果为周x是我与王x x所生。为了息事宁 人,我与王xx找人做了一份假鉴定。此事发生后,我被原告闹得不得安宁,我新婚不久的 妻子也遭受打击。这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是受害者。由于孩子周x是周x x 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只请求法院将周x的抚育权判 给我。

3.尹被告王xx辩称:1997年12月22日下班后,我们单位聚餐。大约晚上9点多 钟,王x叫我与他一起走。在滁河边,他把我强奸了。之后,王x又多次威逼我与他发生 性关系,最终生了周x.由于当时我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我已承担了一 半,我不应再赔偿。至于原告提出精神伤害赔偿,本人的精神也受到很大的伤害,此费用 应由王x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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