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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包二奶” 妻子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450

妻子可以在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的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

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妻子只有当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2)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在离婚诉讼以后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妻子的人格权虽然遭受了损害,但是未达到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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