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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95

有少数的离婚案件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家庭暴力、重婚等,《婚姻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详尽的规定,具体规定散落在婚姻法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意见中,这些关于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系统在一起可以称之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什么叫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换一种提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是什么?中国2001年新修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如下规定: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些教科书上定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不难看出,以上列举的五、六种侵害行为都是严重的婚内侵害行为,这些行为有着侵权构成的相同共性。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上明显属于一方存在故意行为,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以上列举的法定违法行为。故意过错在中国民法理论上没有细分过错的不同差别,台湾民法理论详细区分了故意、重大、一般、轻微等过错形式,而且每一种过错还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所以分得极为详尽,这是中国民法欠缺的内容,应该在侵权法立法中着重修订。但不管如何《婚姻法》解释还是突破了民法通则的界定范围,法条主要构成条件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还是比较困难,由无过错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不仅难以获得了证据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在现实中即便有相应证据也很难被法院认定,这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被虚置高阁而难以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作用和社会价值。国内各级各地法院由于对此类型离婚案件有一定共识,几乎与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相当,证据确实、确凿,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如果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负民事责任。若能同时采用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则能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方式。

2、违法性。《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五种法定违法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如通奸、姘居、赌博、嫖娼等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还需增加一个条件即达到婚姻破裂,否着,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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