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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人员的工资支付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489

    羁押期间人员的工资支付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部门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人员,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原则处理:

    1. 既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用人单位也未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发其羁期间的基本工资;

    2. 虽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但原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基本工资由原单位酌情减发或不发;

    3. 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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