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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69

(一)拘传

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

3.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

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办理取保候审程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

(2)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注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5)取保候审采取保证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6)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住居。

4.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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