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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权力滥用,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 已成为各国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事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然而, 一直以来, 在我国的传统教科书中, 都未能对强制措施的性质予以正确地定位。致使人们普遍认为强制措施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强制措施,是法定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考察刑事强制措施运作状态,纵观世界各法治国家的刑事立法及其司法实践,毋庸置疑,中国刑事强制措施从性质定义、适用原则、制度体系,到程序设计和实际运作,或功能错位而权利保障不力,或程序粗陋而权力制约不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而行政处罚是实体上的行政制裁。 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表明,这五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现有强制措施的预防性和实用性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中可以运用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如何正确、灵活地适用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准确、及时 地侦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地完成诉讼活动,是一个十分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为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咨询律师: 胡骅
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可以作为收集口供和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但却不必然产生羁押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关押,必须经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后方能实施。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但种类多、标准不一,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督。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详细内容:侦查羁押期间亲属为何不能探监? 答案: 侦查羁押期间主要是为了调查取证,之所以规定亲属不能探监,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和外面的人窜口供。
咨询律师: 刘波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相关法条: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审判,或者因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如外交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因案情复杂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不属于此种情况。所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是这类案件的必要限定条件,不属于此类的案件不能按本条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本条是关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所谓羁 押,是指对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禁、关押、羁押中,对被告人的通信、会见和行动范围等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 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批准延长一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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