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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述
发表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447

根据本条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权力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使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适用拘传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基本上可分为取保和交保两个步骤。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时,则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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