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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3〕75号《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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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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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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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中确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诉讼费的案件,由当事人持以下材料与该案件的承办人员办理退诉讼费手续: 1、预交诉讼费复印件; 2、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复印件; 3、收款人收据(公司当事人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4、开户银行帐号(邮政储蓄帐号暂除外),境外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地址的中英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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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是律师会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依法同他们会见,对他们的陈述所作的记录。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做的笔录一般格式是什么样的?以下是律咖网小编收集到的一篇侦查阶段会见笔录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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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诉讼费用的分担
各国在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上原则上均奉行败诉方负担的做法,只是由于在诉讼费用具体构成上的差异,导致败诉方负担的内容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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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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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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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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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自诉案件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其一,若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缺乏证据,法院应该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若之后自诉人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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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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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给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这样为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同时也体现法律给予大家的帮助,本文刑事律师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利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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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是保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具有怎样的交流权呢?本文针对此情况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 如果说律师取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是一种形式状态,那么律师取得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自由权则是实质状态。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形式要为内容服务。 目前,律师尽管能够得到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但完全达不到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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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身份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告身份材料 6、证据 7、其他 备注:1、起诉书与证据份数为被告数加1份,原告身份材料需核对原件;2、原告系法人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起诉书、授权委托书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原告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法人的除了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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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刑事案件时,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要请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要求并不是很清楚,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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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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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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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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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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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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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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