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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能恢复的价值,我国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死刑案件在两审终审制度之外,又特设了死刑复核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三大问题探究
的具体程序仍不完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势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重叠,合二为一,因为高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审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将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发表几点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甚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理想的 “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在此,笔者属文的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国人共同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 一、“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优劣悖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案件具有其它刑事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而需要慎之又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
咨询律师: 胡骅
去年我参加一个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国际研讨会时,学术界代表没有一个人说检察官和律师不应介入死刑复核,都说检察院和律师一定要介入死刑复核,应该介入,这是学术界、律师界的一致呼声。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是不成问题的问题。 记者:学术界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有没有其他的担心? 张智辉:有人担心检察院介入后,会不会判轻了抗诉,判重了就不管啦,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想减少死刑减不下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控诉权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无法参加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这种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全程控制同样不利于死刑复核程序纠错功能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 最后,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采取的是书面阅卷方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的完备和准确情况进行审查。开庭审理的复核方式几乎不存在。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的设立是和现代刑罚由报应刑向目的刑的转变,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问题
死刑复核问题是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拥有核准死刑的权力。对此,社会和媒体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咨询律师: 胡骅
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改革死刑复核程序,使其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无可非议。但是,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步子究竟迈多大、社会承受能力、司法资源的投入究竟放多少,其根本问题还在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和定性,只有准确定位,才能良性运转,只有准确定位,才能使程序的设计科学、民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 中国对死刑适用历来采取谨慎的方针,坚持少杀,严格控制杀人的范围。为了贯彻党和国家这一刑事政策,刑法从实体法的角度严格控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咨询律师: 胡骅
刑复核权的下放产生的弊端 1、 造成复核程序在立法上的冲突。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轨迹可见,我国《刑诉》、《刑法》两部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院行使,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院的数个通知规定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两者之间在核准权归属问题上并不统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一道把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实行开庭审理…… 很多年以来,不管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始终都在谈论着一个问题: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乃至中国的死刑制度。 应当说,这是一个值得谈、可以说、应该论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权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了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律师作为一般司法程序中重要的参与主体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法律地位的缺失 ■ 现状 "辩护制度是近现代社会催生出的一朵文明之花,其重要意义随社会的发展日益彰显。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具有不可复还性。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事都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诉讼程序上采取了有别于其他自由刑案件的特殊保障,以加强死刑判决可靠性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死刑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一项独具特色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的联系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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