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审判阶段 > 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1]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障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舆论普遍认为: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要 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咨询律师: 刘波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2个5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1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1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实际是法律的复位,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1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 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在死刑复核权自今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规定主要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做出了改革。与之前的相关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 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和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在内的国内刑法学界众多知名专家悉数出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死刑的特点在于其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这一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传统特点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 一、死刑复核模式的双轨性 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往往通过同时采取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复奏制度两大模式来将死刑案件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甚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理想的 “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在此,笔者属文的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国人共同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 一、“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优劣悖论。
咨询律师: 刘波
是暂不废除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我国刑事立法贯彻这一死刑政策,表现为通过对死刑适用进行实体上的控制与程序上的保障,以达到限制死刑,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目标。据此,研究和探寻我国未来死刑复核程序的走向及定位,防止错杀、滥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新思考
死刑,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其特点在于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在于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然而从陕西“枪下留人”的董伟案件到河北的聂树斌案来看,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无法与其立法初衷保持一致,未能贯彻“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的精神。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审理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不规定审理期限造成了对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破坏。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一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有机整体。在其他诉讼程序都有审理期限规范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限制,从而使诉讼程序复核在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成为一个未知数,这显然破坏了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
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 此外,张燕生律师提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律师在复核程序中是否能起到作用还有待讨论。“死刑复核主要是法官书面审核以前的案卷、证据等。律师还没有话语权,只能提供些意见供参考。”张律师介绍,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有多重的分量,还需要有关部门颁布细则进行规定。 复核程序无法律时限 死刑复核的期限并没有法定期限。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的最新规定
关于死刑复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死刑复核现状的反思
复核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中,笔者拟仅就死刑复核制度的现状作一理性反思,并对其提出改造设计。 一、死刑复核权下放及其引起的法律冲突和对死刑复核制度的致命打击 作为我党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复核制度,它始创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历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的发展与完善,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壮大。虽然命运多桀,但它至今仍显赫规定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之中。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价值论
死刑复核之本体论哲学将一个事物分成两种属性进行研究,一种就是事物的固有属性,一种就是其关系属性。亦即本体论和关系论的问题。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讲,一个事物独自具有的属性是固有属性,无论是否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还是自身独处,该事物都同样具有的属性,这就叫做固有属性。从关系论的角度探讨的是一事物的关系属性。关系属性是事物固有属性与他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拟就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一、 死刑复核权下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滥杀的死刑政策的重要程序保障。要深入了解死刑复核制度,就必须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有所认识。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回归
我国死刑政策及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 (一)死刑政策 本人认为若对死刑复核制度[1]进行论述,就必须先对我国的死刑政策进行适当的叙述。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提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现行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2]。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说2002年延安"枪下留人"事件的发生,使整个社会突然开始关注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带来的弊端。那么,由媒体最近披露的"枪下留人"的新版本,河北一位名叫高攀的抢劫犯于3月8日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又重新引起社会对死刑复核权的关注。按照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所说,高攀在执行死刑时未满18周岁。
咨询律师: 刘波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