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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意义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75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

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刑事误判的发生。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在刑事诉讼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有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各方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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