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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争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4-06-16 浏览次数:464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

回避争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官、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领导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被告法院院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院长回避的,院长宣布休庭。由院长转告副院长,副院长召集审判委员会表决,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院长不参加会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法院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

检察长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检察长回避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有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表决,决定检察长是否回避。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公安局长决定。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局长回避的,由公安局长报告同级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表决决定公安局长是否回避。

回避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以后,作出回避的机关应当换人参与此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回避要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案例:

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审,被告人打伤的是一家早点铺的老板。法庭上被告人提出:合议庭一个审判员和被害人关系很密切,打架时该审判员也在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该审判员回避。

审判长回答,我没有权力决定审判员回避,宣布休庭。

三日后,继续开庭。法院院长到庭,当庭宣布:经查,审判员与早点铺老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无其他关系。本案案卷中并没有该审判员的证词,不能认定该审判员是本案证人。驳回被告人申请。

被告人不服,当庭提出复议。理由是:该审判员经常在这家早点铺吃早点,他们很熟,平时见面也老说话。

审判长说:复议申请我会如实汇报。审判员无需退庭,开庭继续进行。

两年前,重庆法院审判李庄时,李庄当庭对所有到庭的法官、检察官一一要求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并宣布不得申请复议。

当时许多律师认为,李庄提出回避要求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并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审判长没有权力决定驳回。

审判长当庭驳回的理由是:被告人要求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属于28条、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滥用要求回避权的。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理由如果是“我不喜欢这个法官”,“我听他说话就烦”,“我要求某某法官审理”,“这个法官审理过我哥哥的案子,判决不公”,还有的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的律师回避。遇到这种情况,审判长可以以“你的请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当庭驳回,而不必休庭。

当事人要求回避不需要举证。如当事人回避的理由是“我怀疑这个审判员是被害人的小舅子”,审判长则必须休庭向院长汇报。审判员是不是被害人的小舅子由院长去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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