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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回避制度初探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89

一、检察官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这并不意味着和案件有关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就不适用回避制度。笔者认为:作为公诉案件的刑事案件,检察官的回避尤为重要,这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体现。关于检察官职务回避的含义。笔者认为应当比照回避制度的概念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即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又称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及其他因素对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产生消极影响,而对存在上述关系的检察官所任职务做出限制的制度。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回避的主体是行使一定职权的检察官,而由检察制度的自身固有属性决定,这种职权主要是对案件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能;第二,产生回避的原因不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其他的可能影响检察官公务活动的因素:第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核心是对于检察官的相应职权做出法定限制。

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作为回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面性、科学性、制度性的,而非片面性、个别化、人为化的。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以确保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人格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监督权,对案件的侦查、审制、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作为个人参与广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难免有感情作用,所以法律特设检察官回避制度,使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如遇到某种情形,不得执行职务,以维护司法正义。实行检察官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因此,检察官职务回避是确保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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