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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94

根据申请回避时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可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有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回避时,需要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理由。无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回避时,无需提出回避的理由,即可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回避。例如法国,乃是实行无因回避的典型代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申请回避时,需提出要求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的回避制度起点高、操作难、实用性差,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法定的回避理由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可能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处理案件的微妙原因,但只要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回避理由范畴,则无法达到回避目的。2、对回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于回避制度的落实。根据规定,我国回避实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使得回避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不过,为防止回避申请权的滥用,应对无因回避作一定的限制:1、限制申请时间。例如,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应以在第一次庭审之前提出。2、限制申请次数。一般来说,行使无因回避权的次数以两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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