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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种类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50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回避的方式,即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申请其回避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如果是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检察长,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如果是审判人员或者法院院长,应当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他们回避。据此,应当认为,在回避的种类中,还有第三种,即指令回避。它是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者没有被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者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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