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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发表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50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人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注意:“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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