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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避制度
发表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156

网友问:法院回避制度是什么?

太原律师解说: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我国对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视,除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外,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规定审判机关能否成为申请回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例如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基层法院甲将自己的办公大楼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个体户汤某负责具体施工。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汤某将建筑公司起诉到甲法院申请对工程量进行审计,法院受理后建筑公司以审计结果与甲法院有厉害关系为由申请甲法院整体回避。甲法院以建筑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径直驳回了汤某的申请。在这里,汤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不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值得人深思的是,在法院应主动申请回避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未能主动移送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以及当事人应如何行使该权利这才是真正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分析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实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应有之义。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具体规定了申请有关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条件、时间以及回避效果。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未作出明确规定。仅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家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整体回避,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是对回避制度的曲解。从诉讼正义观点出发,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1)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生命,任何程序的法律和规定都是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制定的。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直接的法院整体回避的依据,但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诉讼活动并不排除整体回避,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频繁,法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法院也要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法院也可能成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从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回避就事一件关司法公正的大事了。(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的程序设计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的说服力。如果法院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审理也难排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公正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可见,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三、 解决问题——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设计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院整体回避制度应进一步加以完善。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适用法院整体回避的条件设计

受案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受案法院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2)受案法院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该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所在的法院回避;(3)受案法院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诉讼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成员所在的司法机关回避;(4)与案件有其他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设计

申请一审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由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同时将申请书以及受理通知书递交一审法院,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足以支持该事实的证据。立案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书面通知一审法院中止该案审理并根据当事人申请结合法院整体回避的条件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以及一审法院。回避申请成立的,上一级法院应指定下一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同一级其他法院审理。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申请二审法院整体回避的应直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最高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不适用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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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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