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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伤案件的处理看刑事和解
发表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163

 当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反省悔过;另一方面,依据相关刑事政策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做出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相对不起诉、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这种“和解”在制度层面还不完善,但已经初步具备了刑事和解的性质。

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的直接政策依据,和解程序基本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在检察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作用认识不统一;

二,整体上适用和解比例偏低;

三,适用和解不均衡;

四,和解程序不规范;

五,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在刑事和解的前景问题上,许多检察办案人员持“有限乐观”的态度。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非常必要,但是应当谨慎适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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