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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什么是“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 法庭笔录是法庭审判全部活动的反映,是人民法院依法判案的重要根据。
咨询律师: 刘波
[判决书] 庭审记录的特点
但这些特征只是外在的,如果深入探究,还能发现它具有如下特点: 1、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公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很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认为,本案定性不准,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云江涉嫌刑讯逼供罪,定性不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情节严重的行为。刑讯逼供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均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主要原因是: 1、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人员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保释金7000元,责令许某某技讯问笔录内容写了书面检查后,才让许某某离开派出所。许某某随即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许某某构成轻伤。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宏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赵宏生末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这种复合的、非单一的、非主要的逼供行为,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本身就是较轻的。至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要目的是刑讯逼供,且目的明确,并不赞同辩护人的观点。
咨询律师: 胡骅
我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是王某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18日,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陆某、巡防队员王某某在办理吴某一案讯问过程中,陆某、王某对吴某刑讯逼供得到了所长王某的“默许”,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上述认定除了吴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王某“默许”民警对吴某刑讯逼供,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也有诸多矛盾之处,下面我对本案的证据做一个分析。 起诉书指控陆某、王某对吴某刑讯逼供得到了王某“默许”,那么我们首先看一下陆某、王某对这个事实是如何供述的。卷宗第26—37页有检察机关对陆某二份讯问笔录及陆某亲笔所写一份情况说明,在笔录和说明中陆某多次供述“我们在讯问期间没有人殴打吴某”、“我敢保证,我们在办案期间决定没有对吴某进行殴打”。办案人员问陆某“看押期间有无人员对吴某实施体罚等行为”。陆某回答“没有”,卷宗第39—54页检察机关对巡防队员王某有5次讯问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可见强制措施一经采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证据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做出变更、解除或者撤销。那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因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包括间断重复和连续重复)采取同一种强制措施呢?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咨询律师: 胡骅
2008年01月08日
咨询律师: 胡骅
[辩护书] 吴某绑架罪辩护词
刑 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本人的同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认真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和质证,在此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控方所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控方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绑架罪的定性完全正确。
咨询律师: 刘波
[辩护书] 绑架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施xx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施xx涉嫌绑架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辩护书] 许某绑架案辩护词
法院网》的《由一起案件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中的法院判例 2、河南省西华县法院李水成2007-07-30发表在《中国法院网》的《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3、河南省衡阳律师邹鲁军2006 年11 月18 日《邓文生、邓飞涉嫌绑架案一审邓飞的辩护词
咨询律师: 刘波
被告人齐雪松于2008年10月19日作为证人在该院如实证实了冯x受贿的事实。2008年1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x受贿一案时,被告人齐雪松出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言,致使庭审工作无法进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齐雪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x、吴xx、毛xx的证言,被告人身份信息、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 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磊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 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咨询律师: 胡骅
李广海、刘玉才按照其所书写的虚假证言当庭做伪证,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李××、周××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诉请分别以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追究被告人王海营的刑事责任,以伪证罪(情节严重)追究被告人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张英丽犯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杨俊凯、杨战军、杨成军、杨永涛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英丽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俊凯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战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成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永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9年1月2日,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当庭供认不讳并与同案犯赵小英、李俊峰等供述基本一致,且有证人张××、张××等证言予以证实、并有户籍证明、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赵志兴、赵志杰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接着三被告人又到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做了虚假证言(法院未采信三被告人的虚假证言)。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金旺、李付献、丁玉华构成伪证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旺、李付献、丁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于2007年8月10日在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所作证言、田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三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
咨询律师: 胡骅
异议,并有户籍证明,2009年12月11日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王鑫的询问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梁毅、宋坤、牛崇故意伤害案的开庭笔录,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孙xx、赵xx、张xx、赵xx、史xx、张xx、宋坤、梁毅等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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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祥法、张举发、王天胜为使曹祥群不受追究,在曹祥群的妻子卢广贤(已判刑)的指使下作假证明证实曹祥群无故意伤害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祥法、张举发、王天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罗xx等人证言,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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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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