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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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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小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采取强制排除主义,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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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规定》还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如何通过电话录音来收取证据?电话录音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1.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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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听对象是否自愿?从视听资料无法反映。有的案件是录音材料,但没有做声纹鉴定,当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声音的辩解时,往往难以确定人身是否同一。 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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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 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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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合法证据依法“捉奸”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并被法庭采纳呢?王敏律师通过多年的诉讼实践,司法机关在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总结出了如下几条证据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经验。一是从当事人单位获取的证据。二是搜集出轨时被发现的当事人向有关方面所表态的证明。三是警方的笔录。四是搜集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五是捉奸在床。上述证据要做到法庭采信,应牢记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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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刑诉法稳步落实 一些新规则新机制尚需明确 非法证据范围及把握标准有待厘清 拓展履职空间 增加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强制措施,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和公开程序;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再审中强制措施的使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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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8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则规定16条,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52条,比1998年司法解释增加41条。此次刑诉法修正在证据上是重大变革,可以称得上是一次证据革命,其发展变革特点不仅体现在条款的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对证据要求愈加严格、愈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刑事证据制度在理论部分已逐步形成,有待于公安、司法机关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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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定案后,司法机关发现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法律不仅规定对申诉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纠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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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劳动处罚听证程序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6年9月2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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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
现今很多人都喜欢通过网络获取咨询信息,律咖网作为一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今天的法律小常识为大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 证据 的知识。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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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转换
在办理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案件时,经常遇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查办的。此时,就会涉及到如何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收集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转换问题。 应当说,证据转换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直到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法律上才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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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这也是正常的一种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案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话,法院是可以准许并根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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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套,到法院一看要对自己判处刑罚又推翻了,不承认了,这样使证据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要被告一翻供,案件就要重新审理,非常被动。因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其处以刑罚,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即使是定罪免刑也不可以。  那么,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呢?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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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据的概述
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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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事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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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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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司法证据的种类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与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证据不同,它是特定的法律概念。具体说,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情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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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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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谈证据意识
在笔者代理的很多民事案件中,证据问题几乎是案件输赢的关键。对于大众来说,我们不能指望法律总是能够为我们作主,在我们自己缺乏证据意识不进行自助的时候,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法律也常常表现出“有心无力”。 不是意味着法律将不再有所作为,而是说对于只有当事人能够做或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做的事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推给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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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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