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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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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现场勘查记录
侦查分类: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要制作记录。 一、现场勘查记录是的作用是: 1、对犯罪现场客观情况的真实写照。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后,也能对现场情况一目了然。 2、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措施。 3、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有一定的程序和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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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分类:刑事诉讼 现场勘验要及时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防止物证消灭和毁灭。现场提取的物证与其他证据对比称为物证检验。 现场物证检验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 现场物证检验的内容包括 场所环境的勘验 勘验对象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和因作案而在现场周围活动的地点。包括潜伏、隐藏、伺机作案的地点,抛弃、掩埋赃物、工具、尸体的地点,来去现场的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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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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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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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法庭庭审最基本的职能是查明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讼争之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裁判。而为发现双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 一、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的时机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作出承认或否认原告请求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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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法之音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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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一、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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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条规定,通说认为,该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首先应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后,举证责任便移转到该国家工作人员名下。当其举证不能或者举证被证明为虚假时,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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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联邦证据规则
根据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整理。 第一章 总则 规则101 范围;定义 (a)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本证据规则适用的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 定义。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最高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制定法权限指定的规则;以及 (6)论及任何形式的书写材料或者任何其他媒介时,都包括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 规则102 目的 对本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保证在每个程序中司法公平,消除不合理的耗费与迟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从而实现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之宗旨。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 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只有在重大权利受到了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可以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 (1) 如系采纳证据至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 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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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证明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证据对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明对象的证明要求不同。 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要求: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人被打伤,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让报案人去做法医鉴定,鉴定意见如果属于轻微伤,不予立案,告知事主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定意见如果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如头皮锐器伤口在8厘米以下属于轻微伤,8厘米以上属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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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改为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归纳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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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原告公司经过律师介入并采取录音取证,20万元进场费被认定为预付奖金对该案一审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同时,也要提防我们“被录音取证”,现在早已不是“隔墙有耳”年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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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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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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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査收集到的证据自成体系3而该制裁并不妨碍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以及双方的证据体系进行中立的判断,可以说,这种判断建立在对当事人的违法民事行为予以制裁的基础上,因此它与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体系厉于不词的层次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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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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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论刑事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排除规则非常重要,那么刑法对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是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追究,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最根本的权利,甚至会剥夺其生命,因此,刑事诉讼规定了很严格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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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如果有,该证明作用是多大。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首先,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像、猜测或捏造的产物。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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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保障是指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保障关系到律师执业的顺利进行和整个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律师执业保障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在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律师执业的应有保障,特别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证据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重要事实依据,决定着案件的性质和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证据对律师有着特别的、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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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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