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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赔偿案(本案一、二审均全面胜诉) 2005年04月07日 南昌b公司诉袁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行政赔偿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南昌b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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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相对有所提高,当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赔偿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其行政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此,笔者以本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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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处的是居中裁判的地位,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与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当事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身承担,而不能因其无能力由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能从法院获得第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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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看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第一要看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则是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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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郭以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郭以生人民币八百五十一四元一角七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卞九日,郭以生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为一、恢复名誉、恢复职务、落实政策;二、对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经审查,郭以生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对该申请正式立案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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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赔偿请求人张新光在侦查起诉阶段是否故意作了虚伪供述。如果故意作了虚伪供述,对其被司法机关羁押的情形,国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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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她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
王某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区检察院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王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裁决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赔偿其损失7856元。 [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寻衅滋事一案的起诉,之后区公安分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释放了王某,是对王某错误逮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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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2004年4月9日王某的亲属饶某等三人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未果,遂诉诸九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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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违法实施监视居住措施为由向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4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16日作出检赔不立字(1997)第1号刑事赔偿不立案通知书,认为王太俊之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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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要求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妥善处理。同年10月,高家兴到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落实退款事宜,遭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拒绝。1995年3月16日,高家兴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逾期未得到答复。1995年5月23日,高家兴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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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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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和亲属探监所支出的费用共计25000元,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并要求通过新闻媒介给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 判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由于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赔偿申请人谷彬有罪并处以刑罚,使谷彬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经济上受到损失,其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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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两处临时建筑的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张绍华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绍华上诉称:(1)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不按照省建设厅批准的规划执行,将我的两处位于20米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的浮房予以拆除是违法的;(2)我的两处房屋依法取得了浮房所有权证,而非属于临时建筑。拆除时应执行永建发(1992)22号文件,即按正规房的补偿标准减半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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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返,待甲方代表人返回库尔勒市后另行协商处理;(5)姜学举抚养的女孩,现由民政部门收养,应按有关规定与民政部门协商解决。姜学举不服库尔勒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姜学举诉称:库尔勒市公安局因违法采取收审措施其工作人员又打伤了原告,使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故要求:(1)归还小孩,并依照有关政策给小孩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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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承担,政府和公众都会转不过弯。 这个案例与别的国家赔偿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的数额特别巨大,能不能给予赔偿,既涉及法律的尊严问题,也有对政府公信力的挑战。《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有代价的,此案赔偿数额之高还没有前例,超过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心理底线。如果对于《国家赔偿发》明确规定的事项都不能落实,那我们以后还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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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刑事确认决定。申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13日,作出(2006)藏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书,维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书和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确认复查决定,驳回了次仁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申诉人次仁仍不服,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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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前进化工厂(以下简称前进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胥大彬,厂长。 委托代理人:鲁国栋、张运城,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先尧,院长。 审判机关: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胡国林、唐大智、唐先智、邱朝贵、卿德华。 诉辩主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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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李克祥申请国家赔偿案
人王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宽,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赔偿请求人李克祥于1999年1月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分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为由,向宣武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宣武分局赔偿医药费、差旅费、食宿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及精神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1000元。19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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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黄满星申请国家赔偿案
黄满星申请国家赔偿案 200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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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扣押过程中,始终有法必依,没有违法行为。对薛振森认为法院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不予赔偿。薛振森不服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一)项、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请求书,请求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人灵武市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扣车110天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50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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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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