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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却不履行,不停车抢救,指使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事后还与同车人进行串通,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定性处罚。遂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4)徐刑二终字第010号刑事判决,判处闫林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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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7年3月25日决定如下: 一、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仇惠南因被侵犯人身自由569天而应得的赔偿金计人民币14785元以及其在被关押期间花去的医疗费用590.4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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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0日上午,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金岩派出所民警余志勇、胡其兵接到金岩乡南岳村小学教师宿舍被盗710元的报案后,即赶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查看和分析了解后,怀疑是朱某(男,十三岁)和其他三位儿童所为。余、胡二人便将朱某等带到金岩派出所进行审问。在审问过程中,余、胡二人强制朱某做下蹲动作,并用脚踢、打耳光、用烟头威胁等方法对朱逼供,但未有结果。余十分恼火,朝朱的腹部打了一拳,朱当即感到腹部疼痛难忍,趴倒在地上。朱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是朱某十二指肠球部前壁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属重伤。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盗窃案侦破后,排除了朱某参与偷盗的情况。余志勇、胡其兵因刑讯逼供、殴打朱某致重伤,被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4月30日,朱某向慈利县公安局请求赔偿。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慈利县公安局应对朱某给予国家赔偿没有争议。但对本案是属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余、胡二人作为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接到有关盗窃的报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朱某等人进行讯问,是一种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余、胡二人在行使讯问的刑事侦查权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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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被打伤花去医疗费4万元、人身摧残损失费3万元、检察院抄走其爱人单位公款18690.05元、国库券3890元等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请求称检察院办案人民索贿5000元、公司欠其业务提成费15万元等问题,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不予支持。检察院违法扣押田付庭的物品,侵犯了田付庭的财产权,所扣押的物品应如数返还。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给田付庭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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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近日,银通典当公司以高新区法院执行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7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而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院长承认程序有错 今年5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通典当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经过审查后,受理了该申请。 “我们在执行阶段,没有看到银通典当公司的执行异议,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执行终结,法院的执行没有问题。”高新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明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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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沈太安申请国家赔偿案
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大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该决定认为:沈太安虽然因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但不够成国家赔偿。故沈太安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决定对沈太安的申请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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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胜诉
国家赔偿案件胜诉 2008年05月16日 我所经手的一件国家赔偿案件   2007年7月3日,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旧州镇的何某某与往常一样开着他的柳微面包车来到田林县旧州镇八渡屯渡口载客,中午一点多钟,因没有人乘车,何某某与同样在渡口等客的两个面包车司机斗地主玩,这两个司机一个叫杨某,另一个为车号为桂l61823车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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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刘加玉赔偿金人民币4200.10元。 「评析」 一、本案具备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造成刘加玉无罪被羁押,侵犯了刘加玉的人身自由,刘加玉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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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同意补偿申请人一定的费用,申请人撤回申请,案件终结。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导致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的案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本案中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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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赵某有权申请法院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不具有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具体理由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可以认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条件是,请求人必须具有其合法权益(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且所受到的损害与行政或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对照本案赵某的实际情况与此并不相符。 首先,赵某不是小客车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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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翼城县云唐焦化厂。 负责人:李爱国,厂长。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临汾地区曲沃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其渊,院长。 翼城县云唐焦化厂因欠款纠纷一案,被曲沃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0日先后两次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了部分财产。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后,翼城县云唐焦化厂和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曲沃县法院赔偿因强制执行其财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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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就像一个非洲难民。”孙敏说。 ■ 要清白 状告铁路公安索赔18万余元 2008年4月28日,在孙敏的帮助下,胡飞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其处罚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上海铁路公安处作出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失18万元在内的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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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法院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是以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但实质上是经调解,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基本得到满足而撤回申请。之所以采用这种结案方式,是因为目前国家赔偿法尚无司法赔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相关规定,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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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志强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志强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    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志强吊装队支付保险赔偿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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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曹建东申请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曹建东于2001年7月5日以错误逮捕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付其被错误逮捕269天的赔偿金、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对曹建东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2001年9月3日,曹建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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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作报废处理,后多次与公安局交涉,无果。 1996年10月15日马天晨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解除非法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车辆,赔偿七年来的营运损失323110.80元。 审判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违章驾车暂扣车辆,其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将扣押车辆上缴财政,法律依据不足,应赔偿马天晨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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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许祖生,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沿江北路265号。 委托代理人:彭家政、肖启斌,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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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人民币375550元。同年7月2日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认为:该院的查封行为发生于1993年2月16日,该案已于1993年4月1日一审审理完结;该案被告佳发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经二审程序,也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并于同年12月23日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据此,该院决定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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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马主麻,男,25岁,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山平村。 赔偿请求人:马麦德,男,21岁,农民,住址同上。 赔偿请求人:马十二布,男,18岁,农民,住址同上。 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和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线崇森,局长。 被请求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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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1)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2)纳税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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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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