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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吗?
发表时间:2005-12-26 浏览次数:41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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