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监督法 > 国家赔偿法 > 刑事赔偿 > [行政知识]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行政知识]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26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www.examda.com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知识]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