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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赔偿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129

摘要:刑事赔偿程序是解决刑事赔偿问题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主要表现为刑事赔偿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也包括受害人的求偿程序。刑事赔偿包括“错案赔偿”和“执行公务人员侵权赔偿”两种类型。本文从刑事赔偿程序的阐述入手,浅谈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优劣,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赔偿;赔偿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11(2009)05-0043-01

刑事赔偿程序是解决刑事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程序,主要表现为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程序,也包括决定后的执行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是对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等实体内容的实现过程;从具体意义上来说,是对刑事赔偿具体个案尤其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过程。

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述评

1.立法简单,各实务机关自定规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需要具体实施的法律,缺少操作性,这就给了具体负责刑事赔偿事务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赔偿委员会以自行其是的空间。各实务部门自制的规定,或详或略,有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有的仍仅限原则性的陈述,并且大多都是基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立场,较少地考虑方便赔偿请求权人权利的行使。

2.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将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是我国在设计刑事赔偿程序时的一种做法,是指因刑事诉讼程序引起的国家赔偿,并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一种专门的程序解决。

3.刑事赔偿程序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持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解决。

4.设置了复议程序,但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例外。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可以继续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三、重新设计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建议

1.修改《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科学地设计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制度的简略规定,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部分,《国家赔偿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各实务部门各行其是的做法实在是有违法治的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也迫切地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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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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