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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202

刑事赔偿的特点

1、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理论界对此有争议,我们认为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

(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国家都予以赔偿。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其表现在:第一,在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判,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国家只对无辜的公民受司法损害的,才给予赔偿。第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指对特定范围的手法行为,无论该行为在客观上或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国家都给予赔偿。在我国,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错捕,而且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逮捕的条件才使得这一原则有了用武之地

2、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制赔偿原则。在刑事赔损害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

3、刑事赔偿采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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