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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效中止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27

国家赔偿时效中止,是指在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请求人能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应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时效只规定了中止这一情形,对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没有规定,因而不能适用这两种时效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其要点有三:

1、必须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即只有时效期间已经过1年6个月之后,出现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时效中止。

2、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必须达到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程度。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灾、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在当时条件下,请求人无法预测、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碍,指请求人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请求权之程度。

3、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时效期间应继续计算,中止前的1年6个月仍应计算在内。

与时效的中止相关联的,还有时效的中断和时效的延长两种情况。时效的中断,指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该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该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法定事由与国家赔偿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国家赔偿法未规定时效的中断。但时效的延长则与此不同。时效的延长,是指请求权人在时效期间未行使请求权,也无法定时效中止事由,但经审查认为其不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对时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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