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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409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等,均属于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超越权限或者不具有行使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权,或者虽具有上述权力,但尚未作出上述决定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非法扣留。绑架,强制禁闭等。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此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者唆使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国家关于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定,非法使用造成他人伤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除上述几种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而致他人伤亡的情形。

(二)但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如果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我国法律对于实施限制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程序有着严格而又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相对人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职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出钱、出物等义务。对于这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果金钱或财物已被行政机关强制收走,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致相对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全部范围,适用于各种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也包括其内。请求具体的教育行政赔偿,应适用其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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