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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都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各以不同的职能和方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协助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一般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因为有公证书作书证,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明是非,作出判决,迅速解决争议。但是,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一般是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说维护正当的法律关系。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后进行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调解、审理和判决活动。 二、两者的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比较简单,是公证机关所特有的。而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特有的。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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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公证与鉴证有什么区别?
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经过鉴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调解、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证据力的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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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公证与保证有什么区别?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争议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的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机关保证合同的执行,当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的职能时,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公证处不负责任、公证毫无作用。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与保证的区别,是对公证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 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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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如《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学历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等等。 公证书的效力,就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以下的效力: 一、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一种广泛的效力,它不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更主要的表现在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机关这种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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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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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有二千多个公证处,其中广东省有一百四十多个。究竟哪些公证事项应由哪个公证处受理,这是公证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划分各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事务的职责范围,明确各公证机关之间受理公证事务的具体分工。这样既有利于公证机关行使公证权,避免管辖纠纷,又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四种。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地域管辖的范围,即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它的住所地即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征处管辖。 二、协商管辖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 三、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的公证处之间,管辖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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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证当中,可能会遇到住所地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同一个公证事项。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到其中—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该公证事项是可以委托办理的。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但必须先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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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中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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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公证处索取)。当事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记明下列几项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周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应记明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如果有代理人的,应记明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三)请求公证的事项。(四)公证书的用途。(五)公证书发往哪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或是在国内使用。(六)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等。(七)如果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九)申请公证的时间。(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中请入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助,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公民或有关单位向公证处申办公证,除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外,一般应提交下列几种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有关法律文书,如声明书、购销合同、结婚证书等。(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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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一)遗嘱公证;(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士)赠与公证;(四)认领亲子公证;(五)收养公证;(六)解除收养公证;(七)委托公证;(八)声明书公证;(九)生存公证;(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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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这是我国实行公征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证机关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征收公证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实行公证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人民不合理的负担。这是因为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从接受申请、调查到制作公证文书需要很多费用,加上公证处的办公费,这样所需的费用就更多了。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开支,是不合理的;因为办公证的只是一部分人和单位。不能把为一部分人和单位利益支出的费用,转嫁给全民负担。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得到一定的利益,在办证时负担一定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司法部、财政部于1981年2月13日发布了《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及《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83年7月4日,司法部、财政部对《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1988年2月11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新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其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过或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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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出国定居、留学、探亲、谋职等需办哪些公证呢?这要看所前往的国家和出国的目的而定。一般说,自费留学要办学历、成绩单、学位证书公证等;探亲要办婚姻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定居要办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公证;谋职则要办本人经历、技术职称公证。如赴澳大利亚留学,需办出生、学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未受刑事处分五项公证。赴美国探亲需办出生、婚姻证书、未受刑事处分三项公证。所去的国家不同,所需要的公证书也有区别。如前往美国自费留学,还要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前往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费留学,还要办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等项公证。 申办上述涉外民事公证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需要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原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学校开具的本人成绩单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本人档案中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记载的证明信件,无工作单位的、应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政府出具证明;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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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 怎样申办拍卖公证?
拍卖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商品买卖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办理拍卖公证,既可维护拍卖场所秩序,消除人们的怀疑心理,、保证整个拍卖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又能防止虚假行为的发生、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通过审查拍卖合同等材料;还可起到完善合同条款分清责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申请拍卖公证,拍卖人应在拍卖的准备阶段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件。拍卖人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作证等。拍卖人是企业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和职务等)和营业执照。,拍卖人是社会团体的,应提交社团登记证。拍卖成交后,购买方也应提供身份证明。以上当事人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代理人要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二)企业单位等拍卖其资产的,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资产,要提供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拍卖集体资产,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同意书。(三)拍卖财物的所有权证件。如房产证、国家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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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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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证书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和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认证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当事人一般是不能亲自将公证书送认证的,而应由公证处代办。当然,如果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本人送办认证的,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由当事人持公证书和介绍信到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申办认证。介绍信的内容应包括:送证人的姓名、性别;公证书的编号和份数;办理哪个国家使馆的认证;自送认证的特殊原因或理由。介绍信上应有公证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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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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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帮忙办理公证手续的,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委托人的委托来帮忙办理该公证的,如提交的材料不能够充分起到证明作用的,公证处将不予办理。那么,委托书公证需提交哪些证明和材料呢?律咖网小编为你讲解。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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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合同文本;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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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证主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没有单位的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已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书及复印件。 离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当事人原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书和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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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主管机关对开奖活动以及开奖规则的批准文件; 开奖活动的规则或办法; 开奖发售奖券数额、收回状况及奖券票样; 开奖工作人员、操作人员名单; 开奖器具检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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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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