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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477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主观臆想,它需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争议范围广泛,而且有较多的类型,对此并不能都划归人民法院受理,否则会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上的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其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案件。

(3)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

(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在受案上明确职责和充分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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