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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144

行政救济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行政诉讼虽实行一事不再受理原则,但以上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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