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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若干要点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329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经复议的15天,直接起诉的3个月.

申请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不知道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后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与诉状;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

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提交答辩状:

10日,同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原告。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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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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