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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容审查?
发表时间:2014-08-11 浏览次数:49

收容审查,又称“收审”,“某某被公安局收审了!”是1997年以前常听到的一句话。

1997年以前,各地公安机关关押人的地方都挂三个牌子,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遇到当事人找律师说他们的亲人被抓了,律师先要求当事人查清是关在看守所、拘留所还是收容所。如果关在看守所,我会告诉他,那是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办。如果关在拘留所,我会告诉他,那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最多关押15天。如果关在收容所,我会告诉他,那是无法无天的地方,律师不能介入。

收审制度起于1961年。公安局抓走人没有及时放出来,就叫“收审”,对什么人应当收审?被收审的人应当关押多长时间?收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政治运动一来,就有一批人收审。有重要我国领导人来访,就要有一批人收审。国家有重大活动,如庆祝国庆、召开重要会议,就有一批人收审。每次收审多少人,看领导脾气。收审谁,看每个人的运气。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案)》出台,交全国人民讨论。其中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十年动乱中,不仅军管会、革委会,任何机关单位、群众组织都有权力将他们认为有问题的人关押起来进行审查。经过十年文革的人见到这一条规定,机动的热泪盈眶。人们的第一感觉是:红卫兵、造反派随便抄家、抓人的年代结束了。经过深入讨论,人们才感觉到,这一条针对的不仅是红卫兵、造反派,而且针对政府。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政府也没有权力随便将公民关押审查。

在全国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980〕56号文件《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这是中国官方第一个对“收容审查”进行规范的文件。文件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国发〔1980〕56号文件对收容审查的对象做出限制,对当时的拨乱反正,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严重问题。 198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之年,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法院,而不属于政府。政府保留了“收容审查权”,就是变相的保留了逮捕权,是和制定中的《宪法》和刚开始实行《刑事诉讼法》向对抗的。 国发〔1980〕56号文件虽然对收容对象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检察院、法院无权介入,也不允许律师辩护。什么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什么是“来历不明”?由公安机关任意解释。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论抓了什么人,政府永远是对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制定《立法法》,《立法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收容审查显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务院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由政府制定涉及“收容审查”的文件显然是非法的。

1996年3月17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第一个争论就是收容审查制度的存废问题。一些因循守旧的代表要求将“收容审查”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收容审查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等,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多数代表认为 这种做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留收容审查制度就是就是允许政府随便抓人,即违法国际人权公约,也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这一天,全国各地公安局统一摘下“收容所”的牌子。中国向法治社会迈进了一步。

社会总要前进,但不会一帆风顺。97年全国统一取缔收容所后,安静了一阵子。没过多久,收容教养所、收容教育所、收容遣送所、和形形色色的变相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羁押场所悄悄出土。最令人震惊的是2010年前后重庆出现的二十四所秘密的“打黑基地”。打黑基地的设立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关押什么人没有固定标准,关押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关押也没有时间限制。和十年动乱期间的“牛棚”没有什么区别。好在这些“打黑基地”现在都取缔了。任何阻止中国法制建设的行为都是螳臂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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