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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龄歧视案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26

一、状告人事部门设置年龄限制违法 一审法院昨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年龄问题在网上被拒考公务员的案件。这也是广西首例公务员因报考资格引发的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刘家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人事考试网站并报名,因年龄已超过35周岁,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

刘家海不服,于 2004年10月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 2005年1月19日作出桂政复决字(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同意申请人刘家海参加2004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家海因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救济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作出的不同意原告报考本次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诉请确认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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