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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料歧视”又遭起诉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78

本案经过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办公室自2005年8月至2006年7 月初将近长达1年的审理,日前作出维持人事厅具体行为的决定。原告决定继续起诉,并研究诉讼外的处理措施。

据了解,这已经是广西人事厅近年来连续第四次因公务员考试争议被起诉。第一次2004年初被诉后原告撤诉;第二次2005年初被诉后到2006年 2月终审判决;第三次因2006年公务员考试争议于2006年5月被诉,目前(2006年7月)案件尚未有是否立案的决定。

此次被诉是因2005年公务员考试争议,行政复议中间因申请人提出行政依据规定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中止审理,2006年6月恢复审理后于7月4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等遂于7月10日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出了诉讼 .

据有关人员透露,此次诉讼请求是,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5年广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简章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后,原告于7月18日在被告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了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20日被网上报名系统以“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和“学历不是硕士研究生,超过年龄”为由拒绝了报考。原告认为:

一、报考公务员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制度,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以外,行政法规和其他立法均无权对此作出剥夺和限制。

二、根据国务院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原告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法定职权归广西新闻出版局而不是属于被告。被告设定该职位“研究生学历、30岁以下”资格条件超越了法定职权。

三、被告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限制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精神。人事部文件《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基于政策的原则性和指导性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若干资格条件,同时基于政策的灵活性在第二款作了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经过批准可以放宽的规定。被告自行取消了可以放宽的规定,使指导性的资格条件变成了强制性的规定。这一质变导致了与法律直接发生硬冲突(抵触),形成直接的违法性。

四、被告设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格条件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从立法规范的对象看,是对报考人员资格和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对被告行使权力的自由的规定:报考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即具有相应报考资格和权利,而不是需要被告所设定的“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才能取得该资格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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