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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原告以又找到足以影响该争议山林权属归属的新证据为由,书面申请被告对争议山权重新处理,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处理。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对山林权属纠纷进行处理是被告法定职责。被告虽曾对争议山权作出过处理,但该争议仍不断且原告提出了新的证据,故被告应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调查了解,并多次做调解工作。但因调解未果,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出明确转送,违反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 本院认为,张某风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大观区政府受理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委托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园18号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徐某德、徐某国委托,指派屠金伟律师担任其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桐梓县城镇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咨询律师: 胡骅
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吴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
对对违法的建筑物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必须经过二个法定程序,第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公告,执行的行政主体是被告桐梓县城镇综合执法局,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第一条恰恰证明了这一事实,第二个程序是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主体是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被告桐梓县城镇综合执法局在2013年8月23日的结案报告中的《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意见
曹某品不服林权处理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原告曹某品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庭审本案情况进一步明晰。代理人结合事实、庭审各方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结果看存在以下明显问题。 该处理决定结果为:1、争议林山归曹俊林使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刘X庆诉XX市公安局XXX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 纠纷一案代理意见要点 一、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处罚(治安拘留)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宪法》规定,上诉人作为中国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有权采用走访的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河南判例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永行初字第53号 原告张某力,男,XX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张XX号。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某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菲,夏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某,夏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诉讼] 如何办理非法占地案件
经常有律师朋友前来咨询,对于非法占地案件无法提起法律程序,因为政府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无法起诉政府,但地方政府又是幕后的运作者,找国土资源局要求处理非法占地,国土资源部门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非法占地本属于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证据上的欠缺,法律程序启动的困难,却成了无法处理的问题。如何处理非法占地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提起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此,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3】黟行初字第00001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黟县人民政府黟政房征决【2012】第01号《房 屋征收决定书》中涉及对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请求予以撤销,省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复议过程中,蒋 荣华、郭友娣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第一,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 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第二,涉案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被申请人不应 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得超过1年。”笔者认为,征收条例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但并不限制正常的经营行为,而且限制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得无限期限制,最近黄山市黟县黄x因未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不准予其在征收房屋内办理工商登记,黄某对此不服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工商部门不予登记通知书,以法律方式确认地方政府无限期限制征收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日,江苏省扬中市五位农民因一起土地征收纠纷状告江苏省人民政府 获得胜诉,农民缘何状告省政府,又如何会告赢权高位重的省长呢?原因是地方政府伪造征地手续所致。 江苏省扬中市实施联盟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因征地补偿标准极为不合理,群众拒绝签订协议,但地方政府整日组织一些所谓的拆迁公司人员实施围堵、胁迫等方式实施逼迁,村民苦不堪言。
咨询律师: 胡骅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庞xx,男,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庞家村xx号。 被申请人:平度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武,(职务:局长),地址:平度市郑州路4XX号。 被申请人:平度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史洪杰,(职务:局长),地址:平度市苏州路6X号。 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将鲁政土字【2012】995号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
咨询律师: 刘波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平的委托并指派本所伍发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及前期的会见、阅卷材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及事实问题 1、a公司的股权设置行为合法,且该股权设置是由王某华决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路线上,故其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博某公司陈述称,其已为上诉人提供职工宿舍,上诉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宿舍的路线就是上下班途中。上诉人下班后回到了宿舍,其下班过程已经完成,与工作的关联性就此中断。后上诉人因回泗县老家途中发生事故伤害,该路线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状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诉讼] 行政撤销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万州区**村四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人民政府等人行政撤销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本律师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根据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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