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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上未更换名义的股东的地位? 依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的受让人如未进行名义更换,则不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同时,即使受让人未进行名义更换,受让人仍具有实质上的股东资格,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中可以主张股东权。 股权受让人等股权的取得者,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取得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直接诉讼]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
咨询律师: 刘波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协议”
发起人(即成立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成立前“股东”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所以称为发起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也称为发起人协议,其这宗旨与目的是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其内容则主要是确定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并约定发起人之间以出资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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