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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诉讼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李某与张某于2004年共同出资设立了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5万元,拥有公司55%的股份,张某出资45万元,拥有公司 45%的股份,李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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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1性质编辑 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但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又提出了股权所有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债权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主张不同,差距较大。所以,现在股权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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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股东知情权纠纷 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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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集团诉讼的概念
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集团诉讼的概念 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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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什么是股东诉讼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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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哪些股东诉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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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 股东知情权诉讼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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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把原来股东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然后去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公司的基本账户也要做相应的变更。带上原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身份证、原法人名章、所有股东名章及身份证、公司公章。对原来公司的合同、章程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听起来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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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恰遇一顾问公司因挂名股东争议,现得闲,简单梳理如下。 一、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决议,显名股东直接参加股东会相关决议; 二、挂名股东不分取红利,个别情况有收一定的借名费。显名股东参与公司分红; 三、挂名股东,无实际上的出资行为,挂名,往往是规避目前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显名股东,有实际出资,即便是与隐名股东存在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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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二原告与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被告吴会、吴周系本公司名义股东,二原告为公司隐名股东。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费。 【审判】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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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主动提起诉讼,将排除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可能。因此如果公司和原告股东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就与其在诉讼之前的行为相违背,从逻辑上来说,公司和原告股东是不可能同时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的。在本案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拒绝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诉讼关系中的原告作为诉讼活动发动者的主观意愿的要求,因此公司不可能和王某成为共同的原告。 2.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也不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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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知情权诉讼
报表,长期不向股东分配红利等。因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从新的立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正加大力度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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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故应当认定吴x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及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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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认定 作者:黄洪涛 发布时间:2014-01-24 10:08:16 【案情】 某物流公司系王某、刘某、肖某、丁某、张某五人于2008年1月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五人各占20%股权,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先后注资35万余元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出纳向王某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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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起诉公司 作者:许磊 案情 王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诉状中列明被告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本人,在该案中,王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原告陈述后,又要代表被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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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王先生可以据此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次,如果李先生仍然不履行协议义务,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王先生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等方式,以恢复自己真实股东的身份。 ◆股东能否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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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王某、张某、陈某出资成立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持有34%股权、张某持有34%股权、陈某持有32%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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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系名义股东,丈夫可否 诉其单方转让股权无效 关键词:名义股东,单方转让股权,协议效力 问题提出:如何确认股东属于名义股东还是实质股东? 案件名称:陈某与隋大某、隋小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① 法院观点:工商登记资料是判断名义股东的主要依据,确认股东属于实质股 东还是名义股东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对此应当从股东享有和承担 的权利、义务角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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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配偶单方转让 其名下股权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单方转让股权,协议效力,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问题提出: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配偶单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关联问題: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 案件名称:金某诉贵某等股权转让侵权案① 法院观点: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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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 及评判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 关键词:配偶单方转让,配偶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关联问题:如何判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同一公司股东的配偶间的“表见 代理”权? 案件名称:方某与陈某、钟某、河北4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案① ①审理法院:一市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㈣了)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決;二审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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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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